关于《加强基层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按照《汕尾市“基层基础建设年”行动方案》要求,为加强对基层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力量下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作用。市住建局会同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加强基层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2020年《汕尾市2020年“奋战三大行动 奋进靓丽明珠”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按照《汕尾市“基层基础建设年”行动方案》中关于加大基层综合执法力度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文件中关于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镇街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精神和(中办发〔2019〕5号)第四条: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镇街执法主体地位。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镇街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几经推敲后起草了该《意见》。
二、《意见》制定的目的
为推动执法力量下移,让各职能部门明确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该做什么,如何做,怎样帮助、指导基层在城乡建设领域中行使综合执法权,使基层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基层综合执法正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基本涵盖了在综合行政执法下移后,各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该做什么,如何做,以及要达到的什么样的效果等。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主要工作任务。各县(市、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将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相关领域行政执法职权赋予镇街,并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赋予镇街行政事项清单,分别制定权责清单,理顺权责关系,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服务、指导体系,明确工作标准和流程,加强对镇街在基层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支持、配合镇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动协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基层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整治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明确执法基本原则。一是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优先,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二是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街管辖;三是不重复执法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权,已由镇街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四是案件移送规定,县(市、区)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发现属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处罚范围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五是重大案情时的处理机制,镇街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执法部门管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执法部门管辖。
(三)明确执法权限。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镇街的行政执法权,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直接行使。涉及委托执法的,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与镇街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并将委托书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委托事项负责执法。涉及派驻执法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需建立健全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派驻人员应主动支持和配合当地镇街党委、政府的调度、协调,配合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开展工作。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四)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文明执法要求的行政综合执法操作规范,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问责机制和服务承诺制度。同时做好综合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明确了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几种措施:1.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3.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4.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意见》就如何加强执法保障、加强执法检查、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也作出了阐述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