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日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印发了《汕尾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汕尾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9]142号)文件要求,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形成了《汕尾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经过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于2020年8月开始起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中旬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共22个单位以及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结合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二十八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 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排水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以及排水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负责规划组织编制市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部门以及相应的审批报送程序,并对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明确了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并对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设施维护运营部门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明确了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审批报送程序,并对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出了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明确了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其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管理办法》是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已按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起草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管理办法》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明确了各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