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汕尾市2021年第1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的监管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强化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全市2021第1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改);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二、核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受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三、核查时间
2021年4月,具体核查时间以通知为准。
四、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二)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或银行授信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四)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
(五)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
(六)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五、核查方式
(一)资料核查。受检企业提交备查资料一份,备查资料按A4纸格式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送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核查组对备查资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备查资料包括:
1、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和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缴纳的社保证明;
3、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4、企业自有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企业租赁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
5、机械设备、设施的发票或实物;
6、企业章程及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7、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办公场所的彩色图片;
8、其他有关资料。
(二)现场核查。核查组根据资料核查结果,视情况赴受检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的办公条件、机械设备或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
六、结果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暂停新接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整改合格的,撤销以上限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涉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由我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结果全市通报。
七、有关要求
(一)我局成立核查组分类分批对受检企业进行核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各指定1名联系人,联系人相关信息于4月5日前报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市属受检企业联系人信息直接报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县(市、区)辖区受检企业联系人信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二)受检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指派专人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现场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检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附件:汕尾市2021年第1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名单.xlsx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日
(联系人:陈海民、罗远志,联系电话:3333096,地址:汕尾市城区建设路1号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swzjjsc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