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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拟定了《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涌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3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一)地址:汕尾市城区建设路1号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邮政编码:516600

  (二)电子邮箱:swzjjsck@163.com

  (三)联系电话:0660-3333096,联系人:陈海民

  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时请附注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附件:1.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说明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1

  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2021年“四上”企业培育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55号)文件要求,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聚集,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质量,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着力构建建筑业合同额、总产值、缴税额、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等为主要指标的建筑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机制,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分类施策提供依据。

  二、评价对象

  全市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分类,对登记注册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价分类。

  三、评价指标

  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年度合同额、年度总产值、年缴税额、年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人数4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各指标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建筑业企业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一)基准值说明

  当年度各项指标基准值按上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数据平均值确定,参评企业当年度完成的各项指标与上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平均值相比较取值,达到100%即与上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平均值持平。当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值取规则如下表:

  较上年度指标数据平均值增加或减少

  基准值取值

  500%(含)以上

  100

  400%~499%

  80

  300%~399%

  70

  200%~299%

  60

  79%~199%

  50

  61%~80%

  40

  41%~60%

  30

  21%~40%

  20

  11%~20%

  10

  10%(含)以下

  0

  )指标权重

  建筑业企业年度合同额、年度总产值、年缴税额、年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人数分别占40%、30%、20%、10%。

  )指标计分

  1.单个指标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单个指标评价得分=该指标的基准值×权重。

  2.当某个指标实际值为空缺时,该指标得分为零。

  )加分与扣分项

  1.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1)参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和工程类奖项等优良行为的,每项加2分。

  (2)参评企业当年度每组织参与一次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

  2.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1)参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当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的,每宗扣3分。

  (2)参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当年被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宗扣2分。

  (3)参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当年存在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因欠薪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五)计算得分

  企业评价综合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扣分。

  五、分类规则

  (一)排序规则

  根据参评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按照企业分类给予相对应扶持措施,助推全市建筑业企业发展质量更上一台阶。

  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济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好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前10%(含)。

  B类企业为鼓励发展类,对经济贡献率、社会效益相对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前10%-40%(含)。

  C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发展水平较差、综合效益不高,需要加快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前40%-80%(含)。

  D类企业为转型升级类,发展水平落后、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差,需要尽快转型升级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后20%(含)。

  (二)允许例外

  1.提档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升一档:

  (1)当年度末企业从业人员数达100人以上。

  (2)当年度企业合同额达4000万元以上。

  2.否决

  (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较大环境责任事故等较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B类。

  (2)经查发现存在偷税漏税、骗取国家补贴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B类。

  六、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辖区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辖区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直接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和结果发布。建筑业企业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评价。各指标的调查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每年3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企业的评价结果视情况在政府内部发布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该企通报,被评为A、B类的企业结果可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说明


  一、年度合同额:指参评企业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建设单位)在评价年度直接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主营业务价款或暂定价款。主营业务指参评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机电等工程建设活动业务,不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前期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主营业务价款或暂定价款包括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计分公式计算出指标评价得分并核准)

  二、年度总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房屋及构筑物维保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等。计算方法按参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产值。(由统计部门按照计分公式计算出指标评价得分并核准)

  三、年缴税额:指参评企业评价年度在本地区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由税务部门按照计分公式计算出指标评价得分并核准)。

  四、年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人数:指企业评价年度平均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每季度末统计一次,计算方法为:各季度末统计人数之和÷4=年度平均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计分公式计算出指标评价得分并核准)

  五、当年度末企业从业人员数:指评价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由统计部门按照计分公式计算出指标评价得分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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