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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汕尾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代建项目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尾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定了汕尾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通告:

  第一条 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的相关活动。本通告所称的公共供水设施,是指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公共供水设施。附属设施包含各类阀门、计量仪表、井室及井盖、消火栓、中途泵站、配水池等调压设施。

  第二条 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按如下标准:

  (一)原水输水管管壁水平方向两侧各5米以内;

  (二)市政供水管道 DN≥1200mm 管壁水平方向两侧各3米以内;600mm≤DN<1200mm管壁水平方向两侧各2米以内,DN<600mm 管壁水平方向两侧各1.5米以内;

  (三)中途加压泵站、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红线向外30米范围以内。

  第三条 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由供水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 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建造任何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占压、覆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四)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擅自迁移、更改、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六)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室外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室外消火栓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生产、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八)将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确需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及供水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核同意,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并在供水企业指导下实施。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配合开展对占压、覆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相关问题处理工作。

  第七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将杂用水、中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造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予以恢复,造成供水企业及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于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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