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地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燃气安全事故,形势严峻。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极易发生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管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现对我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申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其中: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3。
(二)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4-5。
二、加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安全管理。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地围挡公示告知、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地下管线保护等方面的施工要求,特别是施工作业前必须摸查清楚施工范围内管线布置情况,联系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等管线单位对现场管线走向等进行交底和监护,避免造成管线损坏。在管线单位人员未到达现场前、不明确管线管位或在管网保护范围内,严禁擅自开挖。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地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地监管执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和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未落实整改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一般情形)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低压非居民用户(含社会简易低风险项目)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排水外线工程〕
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免审批)
4.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事指南(一般情形)
5.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事指南〔低压非居民用(含社会简易低风险项目)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排水外线工程(占用绿地事项)〕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2日
(申报审批咨询电话:0660-382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