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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16年7月18日

中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行领导。

  第三条 局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局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决定局机关工作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大额经费开支和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讨论有关意见、办法草案;

  (三)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调整配备以及干部的录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对局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四)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局党组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组要加强对本部门统战工作和局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群众,共同做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第九条 局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局党组要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支部履行对局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局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局党组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局党组成员的监督。局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局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或报告,事先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再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程序按照《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附后)执行。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并于会前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局办公室汇总提出议题,报局党组书记审核并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局办公室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书面汇报材料分送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涉密事项的材料一般会上分发)。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非党组成员的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局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作出决策,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局党组书记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党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宣布。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派专人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由局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要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对某项决策、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按照新时期、新常态、新使命,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要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由局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可吸收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三)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要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务虚会议制度:

  局党组务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到2次,研究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思路和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形势的研判。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局党组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确定的主题,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局党组成员反馈或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向群众通报。

  第二十六条局党组要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局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充分发挥局机关支部的作用,吸收局机关支部专职副书记列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相关会议,参加行政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局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局机关党组织活动,自觉地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局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支持局机关支部、办公室、法制教育科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局机关支部的决议,切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局党组成员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局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局党组及其成员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领导、部署、组织、落实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分析、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落实具体措施,加强源头防控和日常教育监管。

  第三十条 局党组每年至少牵头召开1次综合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对年度工作任务作出全面部署。每年至少召开3次专题会议,年初,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和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方案;年中,听取牵头科室(单位)落实责任分工任务进展情况,督促责任科室(单位)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年底,听取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和责任科室(单位)责任分工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评议。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局党组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开展1次廉政谈话,局党组成员每年至少1次与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遇有需要谈话情形或对象的及时约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局党组书记每年要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

  局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考核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和市委精神及局党组决定不符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坚持集体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接受党组监督的原则。

二、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2、审议通过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研究提出供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意见,决定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通过局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

5、研究全面履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各项职能的思路和措施。

6、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局就一个时期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重大工作。

7、审议确定局内部岗位的调整及人员交流方案,讨论、同意并建议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及局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提拔使用干部的推荐意见。

8、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局机关工作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的大额经费开支等问题。

9、研究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10、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研究和确定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情况。

11、研究需要局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交流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事先请假。

3、局各科室向党组汇报议题应通过分管局长汇报,特殊情况可安排熟悉情况的同志汇报。

四、议题的提出

1、属于议事内容的议题和涉及目标管理考核目标的议题,由书记、分管局领导直接提出或商量后提出,涉及各科室、直属单位的重要议题或其他的议题由分管局长提出。

2、各直属单位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向局办公室报告,征得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提出。

3、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特别是提请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提报人要认真把有关情况搞清楚,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提交前应将有关文稿印发与会党组成员,以便准备意见。

4、对提交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的主持人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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