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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10月31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gdzjtzlxd@sina.com。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修改意见”。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3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职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指导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应用】 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

  (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

  (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系统建设】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各市级实名管理系统,将信息提供给各市监督管理部门按权限使用。

  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建立本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全省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建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信息分类】 实名制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

  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信息。

  作业工人实名制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职业技能、用工评价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实名卡号或者有脸、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实名管理载体】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做好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可以通过实名卡或人脸、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识别信息介质为载体。

  第八条【信息共享】 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在本省实行一次采集,免费供全省共享。

  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个人信息采集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手机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培训教育证书等原件资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信息采集】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设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员进场前,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现场作业人员采集实名制管理信息,并将管理信息定期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作业工人的培训、职业技能等个人身份特征信息由首次对其进行培训的组织负责采集,并将信息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务工的作业工人,其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进行了实名制信息登记的作业工人使用工资卡领取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卡制作】 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可在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施工企业或作业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5个工作日后到银行网点领取工资卡。工资卡初次办理不收取费用,补办按银行规定办理。工资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激活后使用。

  本省施工现场人员使用平安卡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实名电子信息卡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制管理信息使用。外省来粤务人员参照本省施工现场人员的做法。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上传,委托银行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第十四条【信息反馈】 银行应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回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并向作业工人免费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原则】 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十七条【总包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卡刷卡或者实名注册识别设备及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职责】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遵守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考勤登记】 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第二十一条【考勤与工资支付公示】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退场手续】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查通报】 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会监督】 各级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 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奖励措施】 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的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

  第二十七条【强制措施】 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项目施工区域设置信息采集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的证明材料。未按本办法设立施工现场人员出入信息采集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惩戒措施】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诚信信息库,并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责任编辑:张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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