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名单的通知
市代建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关于停止运行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通知》(汕建质〔2022〕32号)要求,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实行信息登记和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确定第二批19家已对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汕尾子平台并已录入相关信息的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通过平台审核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7日内完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人员、设备、场所、检测范围等信息。限期内未完善相关信息的,予以撤销登记处理。
三、检测机构完成信息登记后,应按所登记承担的检测项目承接检测业务,不得超出登记范围承接检测业务。
四、2022年6月30日后,仍未在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发布名单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新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手续办理前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技术状况评定、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依据。
五、2022年7月1日起,需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或开展检测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手续后,方可正常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和开展检测活动。
六、信息登记后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须重新办理信息登记管理手续并同步更新平台信息,原登记信息自然失效。
(一)检测机构的资质发生变更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七、检测机构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并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汕尾子平台,且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业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不得另行设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准入门槛。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第二批通过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名单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