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各相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粤建电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通知》明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时间、期满后补缴方式以及有关具体要求等内容第一时间传达至辖区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确保相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掌握和落实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缓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倒逼各相关单位和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请于2023年1月3日前报送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
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
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铁路)、水利(水务)主管部门,民航广东、深圳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公路、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迅速传达部署。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稳定市场主体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将《通知》明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时间、期满后补缴方式以及有关具体要求等内容第一时间传达至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尤其是第四季度竣工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确保相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掌握和落实政策。同时,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缓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的监管和执行,严禁搞变通和层层加码,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质量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维修责任的监管,对缓缴政策实施过程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地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刘新文 020-8313367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黄进阳 020-83730213
张晓占 020-83701402
广东省水利厅 王小环 020-38356470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黄定 020-61332605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吴文学020-8612224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