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专栏!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专题 > 普法专栏

以案释法案例--某公司无资质生产混凝土并向违建工程供应案

【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住建局陈海民、罗华明 

  审稿:(实名,逐级) 林铁洪、蔡曙光 

  检索主题司: 普法、案例、生产资质、供应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公司无资质生产混凝土并向违建工程供应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8日,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电话举报:市城区捷胜镇有混凝土搅拌车向违法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该局工作人员赶到案发地,发现一混凝土泵车和一台搅拌车在一建筑工地供应混凝土,随即到该搅拌车所属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预拌混凝土。经查,该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并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经停业整顿后申领生产资质证书,并表示要合法经营。

  【调查与处理】2017年5月18日,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市城区捷胜镇发现一房屋建设工地现场有搅拌车在供应混凝土,到该搅拌车所属公司后发现该公司搅拌生产线在生产混凝土,但该公司未取得相应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次日,该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年6月1日,该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自2017年6月6日起停业整顿二个月。

  【法律分析】

  (一)生产混凝土有何规范

  案例中的公司使用自己的生产线生产混凝土,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该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并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进行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这里先列出生产混凝土的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5月1日)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案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生产混凝土的资质,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生产预拌混凝土并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二)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混凝土,是否也能生产混凝土

  案例中的公司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预拌砂浆、轻质砖、水泥制品(含水管、管桩),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建筑用沙、石、水泥来料加工、搅拌,销售新型模板、混凝土、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显然,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不包括生产混凝土的业务。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销售混凝土,即如果购进按照技术标准生产并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商品混凝土后可以供应这些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但是,该公司在尚未取得生产混凝土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预拌混凝土,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之义务。

  (三)生产的混凝土在供应时应注意什么

  案例中的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是该公司利用自有的搅拌生产线生产的。该公司具有生产预拌砂浆的资质,该公司称其生产线是预拌砂浆和混凝土两用的,但该公司未取得生产混凝土的资质,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生产混凝土,就不可能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之义务。所谓“供应”,通说一般认为包括有偿供应和无偿供应。该公司称,朋友的建设工程需要混凝土,就赠送了几十方混凝土,这种赠送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偿的供应。很显然,该公司没有生产混凝土的资质,生产的混凝土是未经检验也不可能检验合格的,这样就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之义务。

  【典型意义】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生产、建设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果对建设材料的生产资质把控不严格,极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产生质量问题或者隐患。所以,要把生产、建设带来的效益最大化,就应该为生产资质、建设工程划好警戒线,让生产资质的取得、建设工程的报建等环节依法依规,使建设材料的依法生产和供应有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生产和建设的效益,为人民谋福利。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无资质生产混凝土并向违建工程供应,受停业整顿二个月。有了本案作为前车之鉴,相信大多数建设材料的生产、经营公司在准备进行超出资质范围的生产或销售时,会顾忌到由此造成的后果,果断停止超出资质范围的生产、销售行为,并且能理性拒绝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建设材料等产品。如此一来,因建设工程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和伤害才能够更好地控制。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