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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城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城区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场地(含沿街商业楼体、墙体等)、水域、围挡、候车亭、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户外广告资源;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含路灯杆等)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经营者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后由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市城区财政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机关和征收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并协调市城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市城区政府负责设置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资源,具体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城区政府、市财政、住建、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应急、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作方式及征收标准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应在“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正在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二)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正在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三)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的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向市城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鼓励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则由市城区政府与业主签订书面租赁使用协议,并参照公共建筑物设置广告的程序实施。

    未经市城区政府审批,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公共(国有)产权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出让方式取得的收入。二是市城区政府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所取得的收入。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后,须按有偿使用原则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城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另行公布。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招牌(特指门楣广告),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市城区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安排。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或政府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设置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免收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等有偿使用费。对拒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人承担。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  市城区公共(国有)产权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由市城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中标人、竞得人与市城区政府签订出让合同,依法依规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设置发布广告。

  (一)中标人、竞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当依法向市城区政府申请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因不具备法定要件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竞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协议出让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竞买或者协议。

  (三)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参与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9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90日未建设、设置的,由市城区政府收回设置位使用权重新竞价出让,原中标人、竞得人所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每年向市城区政府提交安全设置检测报告。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发现违法内容要立即改正,因发布内容违规造成损失的,由广告主、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自行协商承担。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有偿使用者应按照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的机制、流程和资产范围,将本项目无负担、无损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属临时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拆除时,设置位使用权人应按市城区政府的规定自行拆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设置时间计算。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再次转让有偿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由市城区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交易;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业处理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市城区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其已经缴纳的有偿使用收入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市城区政府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由市城区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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