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建字〔2021〕101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6日
汕尾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及其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按公路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 住建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地围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公益宣传。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五)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八)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并由各级住房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市容。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非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十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委托协议;
(四)申请身份证材料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等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根据申请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场所使用期限、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城市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大型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届满设置人申请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收益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其中市辖区户外广告设置权,市、区按收益六四分成。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拆除。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市、县(市、区)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否则依照《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