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测活动的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属项目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发包给仅具有部分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行为,视为违法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三、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承接全部或部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视为转包检测业务,但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者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情形除外。
四、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一)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省内检测机构和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及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均应纳入省、市检测监管平台管理。未纳入省、市检测监管平台管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及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信息化管理手续完善前擅自开展检测业务,或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其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检测或者试块、试件、材料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由送检人员和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从事现场见证取样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见证或取样知识和专业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对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上岗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必须持具有国家、本省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五、强化检测行业监管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健全完善检测行业监管相关制度,持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对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罚曝光,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房屋市政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测。
六、明确过渡期监管
对于建设单位委托及检测费用列支的有关要求,2023年5月15日前已完成招标投标,并签订总包合同的,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此类工程项目检测活动的过程监管。2023年5月15日及之后开展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