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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检测站、市直及外来驻汕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促进墙材产品达到节能环保和绿色建材的要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资源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局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认证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下称市墙改节能办,设在市住建局科教科)具体负责办理。各县(市、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产品认证时,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发给《汕尾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回执》(以下称《认定回执》)。外市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应持当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及其它必要资料向我局申请备案,符合要求的,发给《汕尾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回执》(以下称《备案回执》)。我局将根据全市建筑市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及备案信息,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与备案名录,并在我局信息网上公告和更新。

  二、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和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认定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2、《汕尾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检测机构(有资质)出具的现场抽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5、有效的环境评估报告;

  6、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产品备案

  外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申请报告;

  2、《汕尾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当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对取得《认定回执》产品的生产场所、产品品种进行变更的,须重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四、取得《认定回执》或《备案回执》的企业,应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使用方或经销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认定回执》或《备案回执》复印件。墙材产品企业自取得《认定回执》或《备案回执》之日起,应自觉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我局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使用未取得《认定回执》或《备案回执》的墙体材料产品,其墙体分部工程不予节能验收,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并按《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六、《认定回执》及《备案回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或备案的产品,必须在《认定回执》或《备案回执》到期前一个月重新申请认定或备案。对逾期不重新申请认定或备案的,该企业的《认定回执》或《备案回执》将自动失效,我局将作注销处理,并在本局信息网上公告。

  附件:汕尾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备案申请表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6日 

汕尾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备案申请表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墙体材料名称

 

执行标准号

 

企业年生产能力(m³)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理由

 

(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住建局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墙材革新与

建筑节能办公室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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