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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科函〔2019〕52号文要求,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责由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不含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书中明确消防设计符合要求的意见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消防设计由建设单位先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四、建设工程(不含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方进行消防验收,并将消防验收结果报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五、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通过后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建设工程(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按照工程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受理、办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2相关办事指南。
    七、建设工程(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前按本通知执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范围和要求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相关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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