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2021年“四上”企业培育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55号)文件要求,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聚集,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质量,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着力构建建筑业合同额、总产值、缴税额、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等为主要指标的建筑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机制,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分类施策提供依据。
二、评价对象
全市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分类,对登记注册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价分类。
三、评价指标
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年度合同额、年度总产值、年缴税额、年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人数4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各指标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建筑业企业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一)基准值说明
参评企业评价年度各项指标基准值按上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数据平均值确定,当与上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平均值持平时即为100%,基准值取值50分。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对照下表取值。
表1.参评企业评价年度各项指标取值规则
(二)指标权重
建筑业企业年度合同额、年度总产值、年缴税额、年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人数分别占40%、30%、20%、10%。
(三)指标计分
1.单个指标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单个指标评价得分=该指标的基准值×权重。
2.当某个指标实际值为空缺时,该指标得分为零。
(四)加分与扣分项
1.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1)参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评价度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和工程类奖项等优良行为的,每项加2分。
(2)参评企业评价年度每参与一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
(3)企业年末经营性现金流为正,速动比率维持在1:1~1.5:1区间的,给予加1分。
2.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1)参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评价年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的,每宗扣3分。
(2)参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评价年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宗扣2分。
(3)参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价年度存在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因欠薪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宗扣1分。
(五)计算得分
企业评价综合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扣分。
五、分类规则
(一)排序规则
根据参评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按照企业分类给予相对应扶持措施,助推全市建筑业企业发展质量更上一台阶。
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济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好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前10%(含)。
B类企业为鼓励发展类,对经济贡献率、社会效益相对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前10%~40%(含)。
C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发展水平较差、综合效益不高,需要加快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前40%~80%(含)。
D类企业为转型升级类,发展水平落后、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差,需要尽快转型升级的企业。企业比例设定为后20%(含)。
(二)允许例外
1.提档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升一档:
(1)评价年度末企业从业人员数达100人以上。
(2)评价年度企业合同额达4000万元以上。
2.否决
(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较大环境责任事故等较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B类。
(2)经查发现存在偷税漏税、骗取国家补贴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B类。
六、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辖区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辖区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直接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和结果发布。建筑业企业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评价。各指标的调查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每年3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企业的评价结果视情况在政府内部发布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该企业通报。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