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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的请示〉的批复》(汕公积金管委〔2024〕15号),现将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公积金基准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基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基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二、截至2024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为74.19%,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和缴存余额倍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48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72万元;同时将计算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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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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