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抽查比例
(一)公众聚集场所: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为80%。
(二)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三)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
二、相关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其他建设工程:除上述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抽查比例,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