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2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
联系人:温淑霞,联系电话:3328605;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建设路一号,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邮箱:fz3328605@163.com。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8日
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
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汕尾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适用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宽严相济:对首次轻微违法以教育整改为主,对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三)综合裁量:结合违法情节、主观过错、企业整改意愿和能力、整改效果等因素综合评估处理措施。
(四)程序规范:通过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保障执法公正性。
二、适用对象
当事人违反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管理秩序,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和执法观察期适用条件的,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适用本指引。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的当事人;
2.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具体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6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3.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具体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适用情形
(一)适用前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办理所属领域行政违法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
2.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
3.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4.企业自愿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二)适用过程: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情形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方式,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企业收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例外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能适用或已适用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损毁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
(二)涉及燃气、市政、桥梁、环卫、园林、违法建设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和安全性风险的违法行为;
(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二年内已适用过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六)经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七)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八)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形。
五、适用程序
(一)启动。执法部门案件调查机构应在立案后、调查取证终结前,审查企业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企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拟作出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提交的内容进行法制审核,包括审查企业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对企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拟作出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等。
(三)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案件调查机构按程序提请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案件调查机构要作出责改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明确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等条件下可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律后果。法制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责改决定给予整改期限的,以该期限为执法观察期限;给予观察期时限一般在十五至六十个自然日之间,特殊情况可由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四)整改核实。执法部门发出责改决定后,企业按照责改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执法观察期内将书面整改完成材料主动提交给执法部门。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到整改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执法观察期内企业未向执法部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五)处罚建议及决定。案件调查机构根据企业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企业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或不予处罚告知)送达企业。后续案件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度执行。
六、有关名词解释
(一)本指引所称“近二年”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
(二)本指引所称“以上”和“以内”包括本数。
七、实施时间
本指引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指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二年。指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