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切实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市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2〕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受理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建筑计容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类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计容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社会投资类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类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按照投资主体由相应的市或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城区范围外(包括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市消防支队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