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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贩毒品非法持枪隐瞒犯罪所得 陆丰一男子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 2015-10-12 11:53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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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中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查明,林某波因毒品交易拖欠陈某荣(已判刑)的毒资,陈某荣为借机追回所欠毒资,以每公斤204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960克后原价卖给林某波。林某波与陈某荣等人将该冰毒送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酒店,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荣某(已判刑)等人。

2011年7月9日下午,林某声、戴某斌(均已判刑)伙同他人驾车到陆丰甲西镇林某波家中,用现金人民币3万元向林某波购买毒品冰毒150克后,准备运回东莞市贩卖。当林某声驾车载戴某斌途经南塘派出所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

2012年3月15日凌晨,陆丰甲西派出所民警对林某波住处进行检查,在其房内查获毒品冰毒472.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稀糊状物18克及黄色液状物265克、自制猎枪1支及子弹6发。

2012年9月份,林某城等人(均另案处理)陆续将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运载至林某波家中,由林某波进行加工提炼制造冰毒。同年11月7日凌晨,陆丰甲西派出所协助惠州公安抓捕林某波过程中,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1024.8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99.7千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物1118克及液体11千克、制毒工具一批。

2012年11月7日上午,林某波购得毒品后驾车载林某城前往普宁市高埔镇,林某城在惠来下车。当天下午,林某波到达高埔镇并入住宾馆,当晚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将林某波抓获,在房内缴获毒品冰毒10.69克,并在其车上缴获毒品冰毒1484.9克,仿制“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发。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小汽车系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波非法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林某波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系主犯,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波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曾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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