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是指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方面的承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三、实行“一门式”服务。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模式。
四、 服务热情。树立服务意识,接待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做到“笑脸相迎,问候相送”,坚决杜绝“脸难看、话难听、门难进、事难办”现象。
五、加强廉洁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公正、透明办事,拒受服务对象的吃、请、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四项制度:
1、政务公开制度。法定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2、限时办结制度。按《办事指南》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3、首问负责制度。群众来访时,第一位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的范围内,均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4、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受理服务对象办事或电话咨询时,代办员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定期总结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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