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服务公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 以数字化助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 2024-08-12 09:15
  • 来源: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字体: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以数字化主推政务服务转型升级的地方性法规,首次提出政务服务数字化的概念和原则,并在明确全省政务服务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以法的高度确定了“档案数字化管理”“证明事项数字化”“智能受理审查”“使用生物识别技术要取得单独同意”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政务服务工作,将对办事企业群众和政务服务工作者产生深刻影响。

 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的职责分工

  根据《条例》第四条,政务服务数字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共有四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

  (二)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一般指各地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

  (三)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机构,如负有户政管理职责的公安部门、负有工商登记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统称政务服务机构:

  负责做好职责内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数字化相关工作。

 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的基本架构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从体系标准、事项管理、线上服务平台、线下服务场所、数据资源支撑、档案数字化管理、咨询投诉、评价监督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政务服务数字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并融入数字化应用实践,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效率和服务质量,突出务实、有效、管用,做到制度切实可行、措施具体明确、操作流程清晰。

 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的空白领域

  《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首次立法明确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同标准办理;首次明确政务服务机构的数据采集使用原则和共享机制责任;首次对于没有上位法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程序进行规范;将远程勘验审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适老化改造等高效便民举措写入条例,填补了立法空白点,兼顾了现实可行和前瞻发展需要,为我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微普法29微普法 · 目录上一篇怎么提取公积金交房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将离开“汕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