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汕尾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汕尾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引进和培育
(一)强化以龙头企业为“链主”的产业集群。以建链补链为重点,以我市现有储能制造业“链主”企业为核心,积极招引正极、负极、固体电解质等电池电芯材料和电池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变流装置等上下游企业,进一步强化储能产业链的延链、补链;积极引进新型储能龙头企业,培育发展我市优质储能企业,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产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工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对接。依托我市电力能源基地的优势,加快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培育壮大我市新型储能企业规模实力,引导我市新型储能制造企业加强与新能源储能项目对接,支持和推广优势储能产品,提高企业产品销量,带动我市新型储能制造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在重点区域和新兴市场拓展销售。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参与新能源高渗透率地区储能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抢占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配储,支持企业“走出去”抢占商机,针对重点储能企业生产制造所需绿电等能源,给予优先协调支持,进一步提升我市储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投促局、商务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增强产业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培育壮大新型储能市场主体。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培育发展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培育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培育新型储能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
(七)加强储能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以产业应用为牵引,支持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创建工作。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新型储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据《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汕尾市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给予项目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拓展新型储能多场景开发应用
(九)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集中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1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支持我市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提高电源侧系统调节能力和容量支撑能力;鼓励电网企业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因地制宜构建“光伏+储能”“光伏+储能+充电桩”、电动车换电站等分布式供能系统。积极支持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热储能、重力储能、飞轮储能、氢储能等创新技术试点示范,对先进的储能试点项目,支持申报示范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按照“产业集聚、优化布局”原则,支持规划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支持汕尾高新区以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电子储能材料、电解液、隔膜、电芯等重点领域为新型储能产业园;支持深汕合作拓展区围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池电芯材料、电池封装集成、充(换)电设备、电池回收等配套产业链条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基地。强化新型储能新兴领域的前瞻性谋划,围绕化工园建设、海上风电等产业布局,加强氢能、氢储能、甲醇、液氢、液氨等产业布局。依托我市“1+1+3”产业平台建设的契机,支持以“园中园”的模式,加快打造特色新型储能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海丰县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储能产业论坛和企业峰会,积极打造储能产业在汕创新发展和有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为国内外储能企业在汕发展,搭建交流渠道,汇聚行业资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投促局、市场监管局)
(十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新型储能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能耗指标上报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报省层面统筹协调。落实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用能、环保等要素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加强全过程安全管控。鼓励建立健全储能设备制造、建设、回收利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执行储能电站建筑设计防火等标准要求,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按相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演练。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程序,规范项目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十五)支持新型储能产业融资。引导基金向新型储能龙头企业、我市新型储能优质企业、关键领域“补短板”项目、“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新一代电池技术项目倾斜。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信贷、基金、保险、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控公司、国资委、金融局、投促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
(十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我市储能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走访调研、交流座谈、举办银企对接活动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储能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我市储能企业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我市储能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发改局、工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
六、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七)支持引进专业人才。支持引进储能领域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落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安居、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民政局、科技局、工信局)
(十八)支持储能人才培养。鼓励市内高校加强学科建设,结合实际增设储能相关专业,深化多学科人才交叉培养,培养一批新型储能专业人才和复合人才,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与市内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实用型人才和技术工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七、其他事项
各地各牵头单位要强化各项措施的细化工作,切实做好措施申报指引。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可参照市级做法,自行出台配套措施,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本文各项政策措施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期限为实行之日起3年。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支持;已享受本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但不包括县区配套奖励政策),不得再重复享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此政策措施具体由市发改局负责牵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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