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支持海洋牧场指导意见和十种融资模式的通知》(粤金监〔2023〕2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市金融局起草了《汕尾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起草背景
今年初,省委印发《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提出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市委印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其中对我市发展海洋产业提出明确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东省金融支持海洋牧场指导意见和十种融资模式》,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因此,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市金融局起草了《若干措施》,进一步细化提出我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金融更好支持我市建设现代海洋强市,深入实施“兴海强市”示范工程,市金融局起草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意见,共收集意见4条,经研究,采纳4条。并于7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结束,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7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关于征求《汕尾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对《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8月4日,市司法局发来《关于对<汕尾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的审查意见》,建议在文末增加文件有效期,我局对应做了修改,并联合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条,分别是:一是探索设立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子基金。探索在广东汕尾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基金下设立海洋装备等领域专项子基金(且项目需入库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库),推动汕尾“海洋牧场”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二是打造“海洋牧场”产业供应链金融。依托我市引导“海洋牧场”的龙头企业信用和真实交易数据,为“海洋牧场”建设端、生产端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探索“银行+龙头企业+渔民合作社+渔民”融资模式,加大金融机构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力度。三是积极发展涉海融资租赁业务。依托融资租赁平台和机构,积极创新我市“海洋牧场”设备领域产品和服务模式,通过“新购设备融资租赁”“已购设备售后回租赁”等多种金融产品,助力产业链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四是完善海洋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五是加大涉海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综合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加大对海洋高端产业集群、海洋新兴产业、海洋交通运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金融支持力度。六是加大涉海保险支持力度。推动保险机构加大临海工业装备、“海洋牧场”设备等海洋装备的保险支持力度,创新保险产品设计,探索开发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新险种,拓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保险服务。七是健全涉海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为涉海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融资增信服务和短期周转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给予涉海小微企业企业“信保”担保费补贴。八是支持涉海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分层分类推进“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挂牌,并按照《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贴。九是探索推动“海洋+金融”融资模式落地。结合汕尾“海洋牧场”发展实际,推动“特色信贷+保险”等融资模式在汕尾落地,开拓金融支持“海洋牧场”建设的汕尾路径。十是加大“海洋牧场”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整合使用,向“海洋牧场”建设倾斜。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项目申报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
四、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支持海洋牧场指导意见和十种融资模式的通知(粤金监〔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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