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 2016-12-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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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党的其他工作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办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及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我市招商引资与对外联络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办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办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办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办党组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办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组(扩大)会、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办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研究落实和情况反馈;  

(二)办职能科室、下属单位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决定办党组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轮岗交流、调动和奖惩等事宜;  

(三)重大人事任免、招商引资与对外联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办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办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全办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监督管理干部。  

办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办党组应当加强对办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指导发挥好作用。重视对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九条 办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加强对本办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办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办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责任。  

第十条 办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办党组书记主持办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办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办党组要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办党组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市委及其常委会决策部署和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及时研究办理并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办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办各科室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在全办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办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办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的,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办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办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办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凡以办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办党组成员代表办党组的讲话或报告,应事先经过办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办党组成员署名公开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办党组审定或经办党组书记审阅批准;办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办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办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办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提交办党组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前征求办各科室的意见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办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办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办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办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办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办党组会议的,办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办党组会议报告。  

办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办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党组会议由办综合科确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在本办内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办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办党组成员按分工或由会议指定的领导、科室分头落实和组织实施。办综合科对办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相关情况,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分工落实和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在执行中如发现党组决策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向办党组报告,但在办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五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办党组及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按照新时期、新常态、新使命,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四条 办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五条 办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办党组成员每年至少牵头1项重点调研课题。  

第二十六条 办党组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深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抓好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办党组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4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教育;办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第二十七条 办党组应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政风行风持续好转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办党组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办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市委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则的办党组成员,根据干部处理权限严肃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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