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5日
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在汕尾设立总部或进驻设立分支机构,推进汕尾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后所得税在汕尾市征缴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本地企业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民营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对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于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进驻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不再对其新设的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奖励补助。
第七条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在汕尾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按申请先后顺序对其中先申请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机构予以奖励。
第八条为激励新设立和引进的法人银行机构、分行机构在汕尾业务发展,按照《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对新设立银行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评价激励管理。落户开业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分存额度政策。
第九条自本办法印发实施起3年内,金融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汕尾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投放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对适用本办法的新设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汕尾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场监督、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成功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本市。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购买房屋发票、不动产证、场所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申报,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当年度奖补资金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报汕尾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入驻后能为汕尾市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所获奖补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3年内考评激励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已入驻汕尾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奖励申报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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