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2024-03-04 16:48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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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和公告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政府采购绩效,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对标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提高采购效率。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2.明确合同签订内容。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强化采购合同公示备案及变更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合同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在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市财政局将对以下合同签订、公示和备案情况实施“周跟踪、月调度、季通报”。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法定要求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市直单位。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市直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每周跟踪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公示和备案情况。每月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公示备案情况同步到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由各业务科室督促有关预算单位按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示备案。每季度通报1次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示备案情况,通报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汕尾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和市数字汕尾建设指挥办等有关部门。

  (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常态机制。各主管预算单位于每年7月15日、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见附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对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和公示备案、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等事项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公示备案、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和公示备案不及时,履约验收不规范、资金支付不到位的,督促整改。

  (四)各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可参照市本级做法,对本辖区内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公示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汕尾市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4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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