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3〕5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3〕8 号)部署安排及《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汕财采购〔2023〕24号)、《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汕财采购〔2023〕29号)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实施2022-2023年度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本次检查涵盖114个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文件及11个预算单位的50个政府采购项目。现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表现
(一)采购项目合法性方面问题
1.未按规定确定采购需求。
某单位运营平台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政务云平台网络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需要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2部分云计算安全技术要求》,经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已废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
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某单位前期工作项目,采购需求包含工程勘察内容,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仪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拟投入专业设备情况将“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仪”设置为评分项,涉及将履行该项目必需的资质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情形。
3.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某单位专业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总体方案、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规定:“……得10—15分”“……得6—9分”“……得1—5分”。评审标准未做到细化、量化,分数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对应。
某单位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应急方案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现场质量保证措施进行比较评分,评审因素存在横向对比。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某单位公务用车购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售后服务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人员在当地缴纳社保(投标前3个月)的证明文件,原件核查;提供委托协议和受托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维修或售后)原件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5.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某单位购置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标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某单位设备储备采购项目,未明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招标文件未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情形。
6.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某单位购买保安服务岗位项目,于2022年07月22日开标并出具评审报告,采购人2022年08月11日确认评审结果,未提供合法理由说明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情形。
7.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某单位调查评价项目,未提供保证金退还资料,无法证明采购人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情形。
8.未按规定发布结果公告。
某单位专业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于2022年03月04日确认评标结果,于2022年03月09日发布结果公告。逾期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形。
9.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某单位工程服务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承包人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发包人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并提供了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凭证。但是,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项目存在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情形。
10.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某单位采购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4/21,合同公告发布时间为2022/5/10。合同公告发布日期超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情形。
11.未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某单位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验收。但是,实际验收时间与采购合同约定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12.未按规定保存采购文件。
某单位采购项目归档资料不齐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的情形。
(二)采购活动中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相关情形
本次抽查的50宗政府采购项目,发现存在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专项整治问题: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某单位采购项目,磋商文件将《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已经废止的“守合同重信用”作为评分项。
某单位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将供应商参与省级相关科学技术类课题的业绩作为评分项,与对应项目履约无关。
2.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问题。
某单位采购项目,根据供应商售后服务机构的所在地位置设置不同分值。
3.其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某单位信息采集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了“投标人具有科技型企业证书的”“投标人获得AAA级资信等级证书”的条件,涉及企业规模条件或者经营年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三)采购项目规范性方面问题
1.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某单位建设工程服务项目,项目预算1000万元以上,未进行采购需求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某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项目,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开展对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
某单位运营平台服务项目,未提交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或重点审查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未按规定审定合同文本。
某单位专业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合同文本未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5.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某单位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未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某单位政务云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合同中均未体现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7.采购文件中合同文本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某单位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磋商文件公开的合同文本内容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8.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某单位购置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磋商文件付款方式为:“3期支付比例5%,合同总价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9.未按规定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某单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收取3%的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四)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本次检查114个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文件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内部组织管理机制建设不完善。
(1)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国产同类产品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号)第一条第(二)项:“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第二条第(三)项:“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的规定。
(2)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岗位根据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二)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的规定。
(3)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设置采购员岗位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八条“设立采购员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要求。
(4)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建立采购需求市场调查的工作机制,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十六条:“明确采购需求调查主要措施及内容”的要求。
(5)内控制度未明确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决策流程,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二十四条:“明确每个采购项目,选派采购人代表的决策流程;明确受委派采购人代表的工作职责”的要求。
(6)内控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机制,未明确合同审核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三十条:“建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进行内部法制审查(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2.未充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的强制或优先采购管理机制,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十条“阐述应贯彻执行主要政策内容”的要求。
3.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完善。
(1)内控制度未明确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第二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第三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的要求。
(2)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未及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2022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的采购执行情况的问题,违反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第二条第二款:“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的规定。
4.采购需求管理机制不完善。
未明确采购项目预算及实施计划的审定流程、未明确对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预算及实施计划的调整审批流程,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
5.未建立完整的资金支付与保证金退还机制。
(1)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资金支付办理程序、未明确要求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框架模板)的函》(汕财采购函〔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的要求。
(2)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建立对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督促机制,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8号)第七条“履约验收”:“(二十四)资金支付与退还。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二、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未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具有的严肃性、强制性、法定性,对自身应履行的主体责任不清楚、不全面,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意识不强。
(二)未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对政府采购政策性理解不到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采购活动计划性不强,操作流程与单位实际业务流程关联度不够紧密,不能够充分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在内部制约、相互牵制、有效监督方面难以起到积极作用。
(三)政府采购业务水平不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未及时学习并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的最新要求、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依规采购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单位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缺乏专业定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整改提升。各预算单位要对标对表查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积极全面整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和采购效率。
(二)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采购。各采购单位要认识到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职部门承办,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采购。
(三)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采购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进一步梳理和评估本单位在政府采购全流程各环节中的内控风险,加强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风险点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及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杜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建设。各采购单位要督促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积极参加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五)健全内部审查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坚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各环节执行标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采购效率,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审查长效机制。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持续深入开展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暨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已经进行督导复查的单位,对我局移交的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切实销号清零,并将整改情况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汕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 10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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